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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翻越南京護欄網致騎電動自行車中學生死亡 被判一年九個月 賠償65萬元
作者:南京護欄網 發布于:2021/12/7 9:25:53
020年10月9日5時46分許,張某英在濟南市濟陽區銀河路濟陽區人民醫院西門北50米處由西向東翻越道路中央南京護欄網時,與徐某(歿年17周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徐某摔倒受傷,于2020年10月11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英供述事故發生后,其從公路上爬起來后,看到小女孩躺在地上不動,問也不說話。她沒有報警,也沒有撥打120,自己也沒去醫院,向北到汽車站買票就回家了。
經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濟陽區大隊認定,張某英跨越道路中央南京護欄的行為和被害人徐某未在非機動車道內安全駕駛的行為均是事故發生的同等原因,因張尊英同時具有逃逸情節,確定張尊英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張某英離開現場,公安機關確定身份與張某英聯系后,張某英告知民警自己的地點并等待民警到達,但在接受詢問及訊問時始終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離開現場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張某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張尊英雖然在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離開現場,但該逃逸情形已經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事故責任時予以評價,不宜重復使用作為量刑情節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進行加重,對張某英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張某英有違法劣跡;雖自動到案,但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或坦白。
判處張某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賠償徐某近親屬各項費用人民幣65900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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