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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跨越疫情防控南京護欄網摔倒身亡,家屬索賠近13萬元
作者:南京護欄網 發布于:2022/8/31 8:53:29
疫情防控期間,為少走點路,麗水市蓮都區一名老太想從疫情防控南京護欄網上跨過去,不慎摔倒身亡。之后,老太家人將隔離欄管理者街道辦事處、社區一并訴至蓮都區法院,要求賠償近13萬元。
近日,這起案件終于落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0年4月9日,90歲的留老太出門買菜回家途中,為抄近路,想要從街道辦事處、社區共同設置的小區疫情防控南京護欄網上跨越過去,不料被南京護欄上的鐵絲勾住腳,摔倒后昏迷,被送往醫院治療,花去醫藥費用1萬余元。不幸的是,因傷情過重,留老太5天后去世。
“鐵絲網被其他居民跨越而有所變形,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工作人員對此沒有盡到修繕、管理、監督等義務。”留老太的家屬在悲痛之余,認為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人員未履行設置防疫設施的安全保障義務,才會導致留老太摔倒死亡的結果,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賠償留老太死亡的經濟損失128237.66元。
被告街道辦事處、社區認為,留老太摔倒死亡是因為自身違反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導致,所產生的相應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蓮都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街道辦事處按照當地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疫情防控的要求,由社區落實在非封閉式小區路口設置鐵絲網,對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該管理行為出于保障更多社區居民人身安全的目的,并不會對社區居民正常行走造成安全隱患。留老太摔傷不是社區設置南京護欄網的行為導致的,而是她違規跨越鐵絲網的行為本身存在危險性。因此,法院一審駁回了留老太家屬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行為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安全保障義務責任,其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制在合理范圍內,并非絕對的安全保障義務。
事件的發生時間為2020年4月9日,距離新冠疫情暴發已2月有余,社區實施封閉式管理亦有時日,居民對街道、社區的管理模式已有所了解。留老太出門買菜回家時,為圖方便效仿其他居民跨越鐵絲網,被鐵絲網上的鐵絲勾住腳不慎摔倒。其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與社區為防疫設置鐵絲網的目的是相違背的。本案中,社區雖然設置了鐵絲網,但是留老太受傷的危險并不是來自于鐵絲網,而是來自留老太忽視自身身體狀況不遵守防疫規定,違規跨越防疫設施的行為所致,其行為已超出鐵絲網設置主體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故留老太的受傷與社區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置南京護欄網的行為之間并無因果關系,留老太應對自身的違規行為負責。
為抗擊疫情,醫務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及各行各業的防疫工作者都作出了巨大貢獻,如今疫情防控工作處于常態化,市民應增強法治意識,依法支持和配合防控工作,共同營造安全的防疫環境。切莫因為貪圖一時便利,而罔顧自身與他人的安全健康,甚至成為抗擊疫情工作的負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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